图片涉案借据 来源:受访人供图
石孝杰介绍称,2014年12月12号,他带着刘甲、刘茂的借款手续及银行流水单前往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报案。当时接案的是平原分局陈明君副局长及一个刘姓警官,在对他们进行询问情况并做了笔录之后,便不了了之。
针对案件进展,尚法新闻电话采访了陈明君副局长,其回复称不清楚情况后便挂断了电话。
石孝杰还称,今年6月16日,他们再一次前往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区白云分局报警,并递交了刘氏兄弟签订的借据以及其他材料,但警方在收取材料后,仍没有采取相关措施。石孝杰表示,只要刘氏兄弟将欠款还清,他完全有能力偿还75户亲属朋友的借款。
据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区白云分局副局长王林向尚法新闻回应称,针对刘氏兄弟案件,局里已经成立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专案组进行调查,至于其他情况,则不清楚。
11月11日,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副局长崔兵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截止目前,警方一直对刘甲进行追逃。针对刘氏兄弟都存在借款行为,警方只对刘甲追逃,却没有追究刘茂的责任,崔兵回应称,警方是针对案件立案的,而不是对某个人。现在案件已经由梁园区法院受理并开庭审理,其他情况可以向法院了解。
据石孝杰反映,2015年3月10日,刘甲因涉嫌非法吸收6.2亿元公众存款曾主动投案过,但因为公安侦查时间过长,案件超期羁押的缘故于2016年11月被放出来。同年因商丘光大投资公司老板杨晗案件被永城公安确定为追逃对象,2018年年初,因涉嫌非法吸收6.2亿元公众存款被平原分局确定为追逃对象。截止目前,警方仍未抓捕到刘甲。
尚法新闻注意到,在刘氏兄弟向石孝杰借款的3250万元中,其中刘茂借款借据一共13份,共计金额1920万元。此外,石孝杰表示,还有一笔70万元借款,转到了刘茂指定的其姨父的账户,无借款借据,因此,刘茂共借款1990万元。刘甲的借款借据只有3份,金额是1260万元。
令石孝杰不解的是,警方在对刘甲进行追逃的过程中,对刘茂却进行了选择性忽略。对此,他怀疑可能是因为刘氏兄弟父亲刘某海的缘故。
11月11日下午,尚法新闻电话联系到商丘市梁园区城市管理局局长刘某海,他说有事见面说,便挂断了电话。
法院判定石孝杰夫妇有罪
11月15日,商丘市梁园区法院经审理对上述案件作出判决。梁园区法院认为,被告人石孝杰、张杏丽非注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且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系共同犯罪。
关于辩护人认为该案不具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公开性、社会性、利诱性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本案中集资参与人高达70人,近四千万巨额资金无法偿还的严重后果,扰乱了金融秩序,社会危害性较大,完全具备吸收公众存款的公开性和社会性,故对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梁园区法院判决:石孝杰、张杏丽两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与一年。
律师:应对两人均展开侦查
就此案,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扬在11月12日接受尚法新闻采访时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必须要求行为人“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并且要求行为人“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同时规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李扬副教授指出,在该案中,刘氏兄弟都存在借款行为,如刘茂成立共犯,则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此外,北京厚大合川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闯律师认为,并非吸收公众存款即扰乱公众秩序。“公开性”、“社会性”是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重要条件。所谓的“公开性”、“社会性”,即采取各种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从而达到吸纳“社会不特定的人”的资金的目的。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规定:向亲朋好友或者单位职工这种特定的人吸收存款的,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刘闯律师表示,如果本案定性为犯罪,那么公安机关就应当对相关的“犯罪所得”予以追缴,以最大程度维护受害人的损失。
11月20日,石孝杰向尚法新闻表示,他认为梁园区法院作出的判决有失公正。下一步,他们将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目前,石孝杰夫妇因病均在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接受治疗中。对于该案件的进展,尚法新闻将继续予以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