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赵绍峰,男,1968年7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411023196807227070,住:河南省许昌县蒋李集镇老官赵村四组。
我叫赵占超,男,1972年5月18日生,身份证号:411023197205187010,住:河南省许昌县蒋李集镇老官赵村。
我叫程长勋,男1957年2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411023195702257033,住:河南省许昌县蒋李集镇程庄村。
我叫郑桂丽,女,1975年8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411002197508142045,住:河南省许昌县蒋李集镇老官赵村四组。
以上四人都是本合作社成员,关于许昌县农科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纠纷一案,我们四人向各位领导反映如实情况:
一、本合作社在2019年9月10日向许昌市建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提交了变更法定代表人手续。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了,下列所有文件,所提交的变更登记的几个要件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20条规定。
二、本合作社提交的变更手续合法,那为什么本院行政庭法官(朱纪坤)审理此案理由是撤销许昌市建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9月12日对许昌县农科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行政行为。
三、在2020年7月份,我们合作社又将本社变更法定代表人手续向许昌市建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一回,建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建安区法院行政判决撤销内容理由不予受理给退回。
2020年11月,我们合作社几名成员以原法定代表人不配合本社变更手续为事由将原法人(赵书均)诉讼到贵院民二庭,当月贵院已立案,后因本社一名成员腿部受伤向贵院民二庭(孙胜利)庭长提交了延期开庭手续。在2021年3月的一天,由本院民庭庭长(孙胜利)二人前去见本合作社受伤成员(程长勋)的时候,(孙胜利)法官对受伤成员说你们查封着人家的存款的不能长时间拖延开庭,还说4月1日上午9点在长村张法庭开庭。
四、我们几个成员对今年4月1日开庭时情况程序和判决非常不满,法官对此事根本就没有查清楚,有滥用职权的行为。因为本社在2011年在许昌市经济开发区承包了200亩土地以种经济作物为准,于2018年年底该承包地已征收。赵书均在2014年10月份进本社任挂名法人,我社成员准备再次到贵院诉讼赵书均,我们合作社三名成员在本年6月27日提交,建安区法院29日立案诉讼和保全,但被孙胜利庭长剥夺了财产保全的权利,请求贵院马上恢复我们的财产保全和查封手续。
我们多次听说被告本社法人赵书均这两年来经常在外面说他把钱多花给建安区法官身上,也不能把法人变走。
希望贵院领导能够重视我们合作社的纠纷一案,给人民群众一个公平。
以上反映内容真实客观,如有虚假,反映人愿承担所有法律责任。
此致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反映人:
程长勋1356998**26
赵占超1356999**97
郑桂丽1553740**69
赵绍峰15637416655
2021年7月10日